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证监会敦促证券公司加强经纪人管理

2008年09月01日 22:23 来源于 caijing
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其中规定证券经纪人须在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

  证监会发布规定,敦促证券公司规避因对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
  9月1日晚,证监会网站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其中规定证券经纪人须在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
  《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领取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证书,填写相关内容后颁发给证券经纪人。
  《草案》对证券经纪人不得从事的业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证券经纪人不得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或者操作客户账户;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者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
  证监会明确规定,在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前,证券公司应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3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记载公司所有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等信息。
  此外,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被证券公司聘用或者已经接受证券公司委托、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也作了规定。
  根据《草案》,证券公司应当集中组织上述人员参加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在其通过协会举办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后,方可允许其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