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中国证监会拟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规定》),旨在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长期分红政策,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证监会表示,新《规定》的拟定主要针对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
《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
《规定》指出,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
《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规定》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要求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原来为20%)。
证监会在上周五回应市场热点问题时就指出,将把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批与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以及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挂钩。
证监会早在2001年3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就把现金分红列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此次拟定的新《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现金分红的比例。
《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截至2007年底,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达779家,占总数的50%,派现总额为2757亿元,占净利润总额的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