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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建议推出《放贷人条例》

2008年08月15日 19:18 来源于 caijing
央行建议在进一步发展正规金融的同时,着手为民间借贷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

  央行正式表态可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以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
  央行在8月15日发布《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称报告)中指出,民间借贷在中国发展迅速。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到74.1万元,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到1.6万元,增长45%。
  报告显示,在贷款期限上,民间借贷短期化趋势明显,企业主要用于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个人工商户和农户则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性资金。
  根据央行调查,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间借贷,主要用于调剂企业短期头寸不足,或是作为银行还旧借新的“过桥资金”等。由于期限一般在十天至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尽管利率较高,但利息支出仍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其中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的“过桥资金”容易掩盖企业经营困境,可能会给银行信贷带来潜在风险,应当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因此,比如,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形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的环境,完善多层次融资体系,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央行调查显示,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呈现“纺锤形”态势。
  在京津沪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和西部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均相对较小;而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也大多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报告显示,个人是民间借贷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融资渠道及形式上,除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央行报告认为,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但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借贷,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
  为此,央行建议,应对民间借贷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弱化行政手段,强化法律和市场约束,建立跟踪监测体系,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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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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