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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与其前员工“连环讼”

2008年08月07日 08:23 来源于 caijing
“这是宁波银行对我向媒体披露宁波银行高管违规持股的证据而采取的报复举动”

  宁波银行与其前员工展开了“连环讼”。
  宁波银行起诉前员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8月6日下午3时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员工是否拖欠宁波银行贷款利息问题展开激辨。虽然双方均向法庭表示了同意接受调解的意愿,但最终法官认为双方意见出入较大,调解不成功,决定择日另行审理。
  “这是宁波银行对我向媒体披露宁波银行高管违规持股的证据而采取的报复举动。”该案被告、宁波银行前员工张漪说。
  2007年7月20日,宁波银行表示离行的员工不再享有股权,要求张漪必须转让股权证上的所有股权,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当时,张漪发现其中一份要求签字的协议书中表明122300股是转让给副行长陈雪峰。她认为此举侵害了自身权益,而拒绝在协议上签字。
  2007年8月,张漪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宁波银行。同时,向媒体提供了宁波银行高管违规持股的内部资料。
  张漪说,不久后,她被宁波银行天源支行反诉。
  宁波银行起诉称,2004年2月18日,张漪向宁波银行天源支行申请借款25万元,天源支行按约履行。而自2006年1月起,被告张漪未支付利息,已拖欠利息30079.24元。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第7款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合计280079.24元。
  对上述起诉,张漪答辩认为,上述借款未到约定期限,宁波银行无权提起诉讼主张。另外,上述贷款为银行对内部员工的贴息贷款,因此不存在拖欠利息违约的事实。同时,与此案同期进行的张漪诉宁波银行劳动争议纠纷和股权侵占纠纷两个案件也正处于诉讼程序中。张漪要求法院对本案予以裁定中止或直接驳回。
  据悉,宁波银行2004年1月21日曾下发相关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所有行内员工均可享受申请购房贴息(无息)贷款,额度标准为:总部行长级150万元,总部副行长级120万元,一级行行长、总经理100万元,一级行副行长、副总经理、高级主管80万元,一级行行助、总经理助理、高级副主管60万元,二级行行长、经理、主管50万元,二级行副行长、副经理、副主管35万元,其他员工25万元。据此文件,当时宁波银行多数员工均享受了无息贷款。
  庭审辩论期间,被告张漪反问原告,如认定2006年1月起未支付利息的话,2006年1月前的利息谁来支付?几轮辩论后,原告最终承认,上述贷款为贴息贷款。但仍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金。被告则坚持10年期满后才能归还。最终法官认为双方意见出入较大,调解不成功,宣布择日另行审理。
  据悉,到场旁听的30多人中,近20名为宁波银行内退员工。今年三四月间,宁波银行35名内退员工曾集体联名起诉宁波银行侵占其员工持股份权利,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立案。之后,上述员工还就宁波银行上市过程中造假问题,诉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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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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