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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七条件

2008年07月25日 10:38 来源于 caijing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

  浙江省以法规方式明确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七个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7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正式公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称,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只贷不存”。
  管理办法称,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包括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以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七个条件,分别是: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2、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6、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则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新华社报道,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五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一家试点名额。
  据悉,本管理办法是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而制订。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发出通知,正式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今年5月4日,国家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3日,浙江省省长吕祖善作经济形势报告称,当前该省经济形势总体平稳,但趋势严峻。下一步经济工作重点是加强金融支撑保障,积极扶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 

( 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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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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