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所有新受理IPO(首次公开发行)材料的预披露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回复阶段,以增加审核透明度。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负责人表示,将预披露时间提前,有利于使拟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早地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项目质量,方便投资者尽早了解情况、更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证监会的审核更加公开透明。
上述人士还表示,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证监会在网站上发出通知,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网上公开。
预先披露制度是2005年底修订《证券法》时新增的一项制度,旨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加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
《证券法》第2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根据《证券法》上述授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于预先披露时间,仅在第58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预先披露。目前审核实践中,预先披露的具体时间是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进行(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