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在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近日,《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在征求意见之后,已基本定稿。《草案》中明确上海市政府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责任主体,其目标是争取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设成为金融体系完善、监管有效、服务高效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接近《草案》制订的人士介绍,今年初,由上海市人大组织,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成立调研小组,到深圳对地方金融立法进行调研学习,之后征求各方意见,参考深圳2003年制订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等,起草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底正式下发,征求意见于6月上旬汇总,由草案制订部门进一步修订。
《草案》明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原则及责任主体。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为:金融要素市场建设、机构体系建设、支付结算体系建设、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四个中心:人民币产品的交易、定价和信息中心,资金运作和资产管理中心,资金清算中心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在《草案》处于核心地位。《草案》提出大力发展证券市场、银行间市场和外汇市场,稳步推进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产权市场,优化市场参与者机构,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
《草案》中“先行先试”被着重提及。《草案》提出,要以浦东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把上海作为中国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先行区、金融现代经营管理的探索区、金融风险防范的示范区、金融产品的创新试验区。
《草案》分别从金融发展、资金支持、环境建设、金融安全、金融合作及组织保证等六个方面对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了安排。
区域布局上,将以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为核心,外滩及其周边地区补充,洋山保税港区发展离岸金融。
上海市定稿的条例草案在许多方面参考了深圳的做法。2003年3月1日,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该规定共18条,在资金、金融创新、合作交流、工资奖励、办公场所及人员引进方面给予了支持。2005年底,深圳市政府又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深圳市自2003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来深、补贴其办公用房和金融机构高管住房、市设金融创新奖、决策咨询、课题调研、业界沟通等等。
上海市《草案》也提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金融发展资金”,资金来源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其主要用途为奖励金融创新、扶持新设金融机构、奖励金融人才。
上海市对金融人才的引进也部分借鉴了深圳的做法。《草案》除承诺要通过解决户籍、就医、子女就学等生活难题吸引人才外,还提出要引进国际金融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建立专门的金融人才培训基地。
金融纠纷处理方面,《草案》首次提出要明确专门法庭审理金融商事案件。
《草案》还提及长三角地区、全国、港澳台地区直至国际层面的金融合作。《草案》提出要支持建立长三角两省一市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的跨区域合作与协调机制,加强区域内法人金融机构间的资本合作、跨区域经营等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