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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企业IPO、再融资将获优先审核

2008年07月01日 21:10 来源于 caijing
国务院下发相关《意见》,提出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可适当减免上市年费等费用



  “优先安排灾区企业IPO申请和灾区上市公司再融资”在《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中被予以明确。这份6月30日正式发布的《意见》要求,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 
  具体而言,除了优先安排灾区企业IPO和再融资以外,相关监管部门还将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公司的融资申请。并将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下称“三优先,两支持,一推动”)。
  《意见》同时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融资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受灾地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这是自四川汶川地震之后,首次提出资本市场对于地震灾区的具体支持政策。事实上,证监会在6月22日学习“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的会后新闻通稿中已提出资本市场支持灾区的政策方向。提出“结合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和资本市场改革的特点,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功能,研究制定资本市场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和措施,坚持市场化导向,依法合规,实行特事特办。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重建发展,确保灾区市场正常秩序。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正式对《意见》中所指受灾地区的范围做出明确,仅在《意见》引言中有“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据此推断,受灾地区的范围应指上述范围。
  在这份针对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直属机构下发的《意见》中,也没有明确针对灾区重建过程中的优惠政策未来持续多久。
  据了解,国务院在《意见》中提出资本市场“三优先,两支持,一推动”后,证券监管部门对具体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尚处研究阶段,具体如何实施仍有待细化、研究和进一步推进。
  有业内人士对上述原则性的优惠政策表示,支持灾区重建资本市场理应参与,但如何支持灾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同时,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仍需要监管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时予以充分考虑。此外,在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上,如何界定募集资金投向也应严格甄别、审核,并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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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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