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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公司须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报

2008年06月30日 21:53 来源于 caijing
未按时披露的公司将被实施停牌,相关责任人将被公开谴责

  6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表示,截至当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8月31日前完成半年报披露工作。
  上交所在当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对此作出明确要求。
  上交所表示,凡是不能按期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应在8月15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相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2008年9月1日起将被实施停牌,上交所同时将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须对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公司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按照格式分别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进行披露。
  如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业绩在半年报披露之前被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8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上交所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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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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