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银监会:外资入股银行比例暂不改变

2008年06月25日 20:48 来源于 caijing
中国银监会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将“不涉及任何银行业开放政策的调整”

中国银监会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将“不涉及任何银行业开放政策的调整”

  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刚刚落幕,中国银监会即表示业界关注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基本结束,并称不涉及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限制问题。
  6月25日,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 “正式发布的办法不涉及任何银行业开放政策的调整”,“有关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限制没有任何变化”。
  虽然此番表态在中美第四次经济战略对话结束后不久,但黄毅对记者表示,此次表态与战略对话并无关联。
  今年3月27日,银监会在官方网站发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审慎监管、最近三年无重大案件和违规行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要求,坊间有观点认为,银监会改变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限制,因此,该条款在银监会征求到的意见中占比最大。
  不过,黄毅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式发布的办法,仅对商业银行控股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规范,不涉及任何银行业开放政策的调整。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和2006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限制,没有任何变化。
  黄毅透露,在有关银行业开放方面,银监会在制定相关规章时,将继续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方针和指导原则, 深入研究银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
  现有比例限制来自于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为何以20% 作为单个机构持股上限,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道,一方面为保证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避免股权过于集中,另一方面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多倾向于高比例持股,此举既可以平衡两方面因素,也是对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者只有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上股权,才能按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相关会计核算规定的呼应。
  此后,随着全球金融秩序的调整和变化,外资对中国银行业开放政策的期待几度发生变化。最初国有银行改制上市时,由于担心中国银行业沉疴难起,引资数度陷入困境。之后,随着几大国有行的改制上市,中国银行股的吸引力日增,期间关于进一步放开持股比例的呼声此起彼伏。最近一年间,受次贷危机影响,许多国外曾经首屈一指的金融机构亦自顾不暇,需要通过股权多元化来补充资本金,这也使得他们进一步投资中国银行股的实力受到限制,开放要求显得不再迫切。而以十分优惠的价格持有中国建设银行期权的美国银行,也将增持上限从当初约定的19.9%,降低到了10%左右。
  据悉,银监会还将会就其中的一些重要意见和核心条文进一步与专家学者、相关人士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力求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内取得共识。■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