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对中兵光电(上海交易所代码:600435)股东金顺法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进行了公开谴责。
上交所称,金顺法于2008年5月30日买入中兵光电股票7236655股,直到6月4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上交所决定对股东金顺法予以公开谴责。
中兵光电原名北方天鸟,因讨论重大事项自去年8月27日起连续停牌。今年5月30日,公司公布定向增发方案,拟向第一大股东北京华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实施定向增发,从而实现大股东的军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股票于5月30日上午10点30分复牌交易。复牌后短短三个交易日,股价涨幅近20%,三天内换手已超过54%。
6月3日,中兵光电公告称,自然人金顺法在5月30日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累计购入公司流通股7236655股,占当日成交2359.99万股的30%。同时金顺法也因持股达5.025%而达到了举牌线。
与此同时,金顺法还曾现身文山电力、洪都航空、北方创业、航天长峰、太极实业等九家上市公司2008年一季报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榜中,持股数量从数十万股到数百万股不等。按上述九只股票今年3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金顺法在每只股票上的持股市值最低近600万元,最高超过5500万元,所持九只股票的总市值超过2.6亿元。
6月4日中兵光电刊登《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金顺法。该报告书称,金顺法买入是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且股价严重低估,但并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意愿。
据报告书透露,金顺法在5月30日购入中兵光电7236655股、持股比例达到5.025%举牌后,在6月2日卖出62150股;同日又买入24066股。截至6月2日收盘,金顺法共持有中兵光电7198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
业内称,金顺法不慎触及举牌线后又减持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也有同样的规定,该条要求投资者持股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业内人士表示,金顺法举牌后再行买卖又构成了《证券法》第47条规范的短线交易行为。该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这一短线交易归入制度,金顺法在6月2日交易中所得收益应上缴给上市公司中兵光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