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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第一案或转向民事诉讼

2008年06月11日 19:38 来源于 caijing
北京律师张远忠表示,从诉讼成本考虑,可能选择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作为案件被告

  中国证监会今年4月公布对两起基金内幕交易案的处罚决定后,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案,作为中国基金内幕交易第一案,在行政层面的处罚已经结束,但北京市的一位律师正试图将此案向民事层面推进。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6月11日对记者表示,从诉讼成本考虑,可能选择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作为案件被告。
  2007年5月,上投摩根旗下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唐建,与南方基金旗下基金金元、基金宝元基金经理王黎敏二人被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经过一年的查处,证监会于2008年5月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取消二人基金从业资格,分别没收唐、王各152.72万元和150.94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但二人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发一年、证监会处罚公布两月后,张远忠决定将上投摩根唐建的“老鼠仓”一案推向民事层面。“‘老鼠仓’案发之初我即开始关注此事。证据搜集和论证准备大约一个月,后因为地震而耽搁。”张远忠说,“我们可能采取免费的方式,进行一起公益诉讼。”
  张远忠希望这个案子能引发立法方面的思考,“我国证券法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规定比较明确,民事环节比较薄弱。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操作性比较差。另外,信托法律关系过于专业,非专业人士很难了解其中要害。基民在购买基金的时候也很少去看基金合同,很难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张远忠认为,基金财产在“老鼠仓”事件中遭受损失,但具体的损失却难以厘定。如若直接将上投摩根列为被告,一是损失难以计算,二是标的较大,诉讼成本较高。
  《信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如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如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据此,张远忠认为,唐建在“老鼠仓”事件中的所得应该归入信托财产,而托管人建设银行应替持有人向上投摩根追偿。唐建在“老鼠仓”事件中获利相对容易计算,且已在证监会的处罚中认定,因此,张远忠倾向于选择起诉建设银行,避开损失计算的环节,且因为诉讼请求不同,成本较低。
  上投摩根方面有人士私下认为,张的诉讼请求是荒谬的且不合逻辑的,意义必然有限。原因之一,是“老鼠仓”乃唐的个人行为,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上投摩根并未利用基金财产谋利。
  张远忠表示,“这个说法肯定没有依据。唐建是上投摩根的雇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司要为其雇员的行为负责任。”
  但在证监会4月的处罚决定中,唐建个人而非上投摩根被认作事件当事人。处罚决定认为,唐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及持有人的义务,是利益冲突和背信行为,也损害了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
  此外,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张远忠要求归入基金财产的152.72万元,即唐建的违法所得,已经证监会指定账户上缴国库。因此,上投摩根方面人士认为,首先违法所得与上投摩根无关,其次证监会在处分之时已有考虑,既已罚没入国库,又如何能再次归入基金财产?
  张远忠并非上投摩根的基民,为了发起民事诉讼,他正征集在事发时段持有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的基民,但情况并不乐观,如将152.72万元分摊,每个基民所获赔偿微乎其微,基民可能并没有足够的动力。
  “我们可能从网上征集基民。”张说,如果本周仍没有从上投摩根或者建设银行获得任何回应,他准备于下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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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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