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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委托理财再度开闸

2008年06月02日 10:50 来源于 caijing
开放已暂停超过三年之久的券商委托理财业务,试图为证券公司开辟另一重要收入来源

  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文统称《细则》),全面规范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细则》的出台,打开了暂停三年多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闸门。
  《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同时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细则》对投资某一证券的风险控制进行了量化: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一直是各方担心的问题。《细则》规定,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证券公司的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对于集合理财的资金来源,《细则》规定,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细则》还规定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理财计划的上限: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集合理财的最低门槛为: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客户不少于2人。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不得少于2人;计划资产净值不得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人民币。同时也要求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集合理财计划并未设置资金规模的上限要求。
  对于集合理财投资风险控制上,《细则》要求,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细则》还对证券公司开展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违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券商委托理财于2003年被叫停,此前委托理财业务是国内券商重点开展的一项业务,也为券商带来了大量的收入。但由于自2001年资本市场进入一轮萧条期,券商内部规范不严格,导致部分券商出现挪用客户委托理财资金现象,进而出现大规模的亏损。上述《细则》出台后,标志着暂停超过三年之久的券商委托理财业务再次以常规形式展开,也为证券公司开辟了另一重要收入来源。
  目前,全国有54家证券公司已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有17家证券公司试点开展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截至今年4月底,证监会已批准设立了35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 4只集合计划到期清算,现有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总金额为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为2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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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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