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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回应梅雁:股权转让“合法”

2008年05月20日 10:19 来源于 caijing
梅雁水电认为,当初转让协议违法无效;广发证券回应称,转让“合法合规”

梅雁水电认为,当初转让协议违法无效;广发证券回应称,转让“合法合规”

  5月18日,广发证券在给的书面回复中坚称,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公司(下称深圳吉富)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的股权处置程序“合法合规”。
  5月13日,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68,下称梅雁水电)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向广发证券的关联公司深圳吉富讨回业已出让的8.4%广发证券的股权。
  2004年9月13日,梅雁水电的前身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员工集资成立的深圳吉富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梅雁水电将持有的广发证券8.4%股权转让给深圳吉富,转让价格每股1.2元人民币,合计约2.02亿元人民币。获悉,广发证券此举是为了抵制当年中信证券的要约收购。
  若此次转让成功,深圳吉富持有广发证券的股权比例已超过5%。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当时,证监会持谨慎态度,未予批复。
  2004年12月26日,深圳吉富与梅雁水电再次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果深圳吉富的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深圳吉富可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梅雁水电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6月期间,深圳吉富与他人分别签订了四份《股权转让协议》,将购得的原属梅雁水电的广发证券8.4% 股权全部出让。
  事隔多年,梅雁水电在5月14日的公告中表示,当初与深圳吉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时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此后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一份附随协议,依据主协议无效从协议也无效的法理,该份附随协议也应是无效协议。
  梅雁水电的证券事务代表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公司能否讨要回广发证券的股权尚没有明朗化,也没有确切的证据显示公司一定能够胜诉,目前案件已转交律师处理。
  广发证券则回复称,约2.02亿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也已“全部付清”,“当年的股权转让已经于2004年10月在工商管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不存在没有过户的问题”。
  广发证券强调,根据和梅雁的协议,吉富公司有权将受让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梅雁有义务配合,吉富将广发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是自己的权利,程序合法合规,并已经在2006年8月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银行间市场发布的广发证券2007年年报显示,该公司合并报表后的净利润为81.89亿元。2006年,广发证券的净利润为12.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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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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