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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配套政策将出台

2008年04月22日 14:25 来源于 caijing
银监会和央行将出台的新政策包括,这些机构是否需缴存款准备金,这些机构应执行的利率政策等


 
  今年上半年,银监会和央行将会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
  获悉,这些政策包括,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否加入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以及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个人征信系统;明确这些机构是否需要缴存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存款准备金率;明确这些机构应执行的利率政策等。
  此外,银监会还在考虑,若央行推进的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公司符合条件,其可自愿改造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管范畴,同时,村镇银行的出资人范围也有望从银行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
 
艰难的盈利 
  银监会相关业务负责人马晓光介绍,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10月,银监会已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由先期6个省(区)的部分县(市)、乡(镇)和行政村扩大到31个。这些机构都分布在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和竞争不充分的地区,同时也适当考虑设立地区的商业可持续性。马晓光目前担任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银行机构市场准入处处长。
  银监会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3月末,全国已有3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25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9家,共分布在12个省(区)。
  数量不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初步起到将城市资金引入农村、增加农村资金投入、丰富农村金融体系、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至3月末,3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总额5.36亿元,存款余额8.43亿元,贷款余额4.53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3.02亿元,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2亿元,分别占贷款总额的66.7%和26.5%。38家机构累计发放农户贷款4.45亿元,累计发放农村中小企业贷款2.1亿元。
  据介绍,一年以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整体运转还比较顺利。虽然这些机构开业前期投入高、运营成本高,到目前为止,已有近40%的机构开始盈利。然而,针对小农户、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机构,由于规模小、前期投入高、贷款笔数多、额度小、运营成本高,加之社会认知度低,资金来源不充足,短期内盈利并不现实。通常,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需在运行2至3年后,形成一定规模,才能消化前期投入,实现盈利。
  马晓光称:“从我们调查情况看,开业半年以上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基本完成了对当地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市场调查及客户细分,下一阶段它们将会加大贷款的投放力度,今年内,多数机构可能有望扭亏为盈。” 

政策开闸
  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中也存在着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不明确,机构规模小,运营成本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注册存在困难、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马晓光表示,银监会和央行近期将联合发文,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货币政策等事项,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展业务,稳健运行提供保障。
  据了解,目前村镇银行虽然为一级法人,但从设立之初一直没有独立的清算行号,只能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这一直影响其业务开拓。新政推出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否加入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以及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等将得到明确。
  此外,新政将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否缴存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存款准备金率以及其应执行的利率政策等。现行的政策并未明确村镇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在操作中大多参照当地农信社同期贷款利率,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3倍,而央行试点设立的5省市7家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最高可上浮4倍。
  税收政策方面,银监会正与财税部门积极沟通,希望充分考虑其业务以支农、惠农为主的特殊性,研究确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马晓光认为,若能通过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对所有金融机构在涉及支持“三农”的业务实施税收优惠,并把这些优惠形成制度加以固化,将能够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把资金投入“三农”,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监管挑战
  记者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个别农村资金互助社至今尚未登记注册。对此,马晓光表示,2006年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包括合作金融企业,合作金融企业的登记注册确实存在一些障碍。目前已开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多数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登记注册问题。银监会一直在积极与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双方都希望通过合法的方式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能否允许村镇银行跨县域经营问题,马晓光称,银监会将在现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框架下,在坚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定位,防止出现将农村资金流向城市或发达地区等现象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等问题。
  关于小额贷款组织能否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问题,马晓光表示:“银监会的态度很明确,并且在去年10月扩大试点时,就已经对外公布了。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其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银监会颁发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等要求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对我们监管者来说,目前最大的难题是监管资源不足。”马晓光表示。据介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后,基层监管力量已捉襟见肘。按照银监会的职责分工,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而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以及乡(镇)和行政村,这些地方只设有监管办事处,目前每个办事处一般只有三到五个人,监管任务(包括对农信社和邮储银行的监管)很繁重。
  马晓光表示,一方面,我们希望大股东能承担起大股东的责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定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要求,落实监管责任,通过属地监管和并表监管相结合等多种方式,防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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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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