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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新规发布

2008年04月20日 22:30 来源于 caijing
出售解禁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应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意在减轻二级市场压力



  
4月20日,证监会发布并施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股东如果在未来一个月内出售解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意见》称,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意见》所称“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如果这些解禁的流动股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转让,会因为二级市场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导致成交量受限和效率较低,还会对股票交易价格形成持续压力,扭曲价格形成机制。
  此外,《意见》还规定,出售解禁的存量股份,应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满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发言人称,从近期看,《意见》的出台,可以减轻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从长期看,《意见》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安排,有利于解决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问题,避免了这种行为对价格形成造成的扭曲。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通过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公开发售的方式在场外进行。
  证监会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依据《意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扩大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范围,并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等的制度安排。■

  ( 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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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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