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管理中的自律性事务交由交易商协会管理,企业发债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中国人民银行4月12日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方式上的重大转变。
至此,央行将债务融资管理中属于自律约束性的、日常程序性的事务移交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依据该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管理办法》自今年4月15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将终止执行。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市的融资行为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0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而成立。央行认为,目前,交易商协会已具备了组织市场成员开发产品、强化市场自律管理的基本条件,人民银行着手把市场自律的职能逐步移交给交易商协会,今后交易商协会将根据银行间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特点,广泛汲取市场参与主体的智慧,在推动产品创新和规范市场运行等方面进一步行使自律管理的职能。
《管理办法》还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则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此外,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则是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此次《管理办法》的制定,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突出了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代表应在组织市场主体开发和管理直接融资产品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强调交易商协会要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等切实加强自律管理。
这位负责人称,《管理办法》的制定还鼓励市场参与主体自主创新,改变政府创新产品并管理产品的模式。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长期以来中国存在金融结构不平衡,直接融资不发达,企业过度依赖于银行贷款的问题。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发展股票、债券市场由此成为政策重心。
2005年5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发布后,企业在银行间债市发行短期融资券起步并不断扩大。据央行统计,截至2007年末,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有316家企业累计发行短期融资券7693亿元,余额为320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