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流程将有章可循。4月11日,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的决策程序定规。
《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二是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三是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是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但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均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向国资委报送相应文件资料。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五日内,中央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目前,中国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负责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