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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启动

2008年03月26日 18:30 来源于 caijing
证监会发布《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对基金专户理财的委托、投资、运作等细节作出规范

  3月25日晚,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与上海某知名民营企业草签了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金额近亿元。这是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启动以来第一单业务。
  交银施罗德相关负责人介绍,客户资金之前已经在账上等待,25日下午中国证监会《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下称《指引》)一发布,三方就草签了有关合同文本,达成了合作协议。
  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指引》的发布标志着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正式启动。
  据悉,《指引》对基金专户理财的资产管理委托、投资、运作等细节作出规范。其内容包括基金公司接受专户理财委托时不得向客户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限制比公募基金有所降低、内部需建立防火墙以及对资金的追加和缩减更灵活等。
  根据《指引》,除保本产品外,专户理财不能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这点与公募基金相似。
  对于市场质疑的内幕交易防范,监管层要求基金公司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与公募基金相比,专户理财对投资方面的限制有所减缓,如单个基金买入一只股票的最大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基金公司所有基金持有单个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双十限制”等内容在专户理财投资中没有体现。
  在专户理财业务的费率方面,《指引》规定,合同必须列明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此外,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合同需列明,在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5000万元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当委托财产少于2000万元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指引》同时对资产委托人行为进行了规定。要求资产委托人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要求其不得违反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此外,资产委托人须按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今年1月1日实施。目前获得专户理财资格的基金公司有24家,占基金业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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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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