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中国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一审于春节前夕判决后,第二被告人陈玉兴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自己在2007年2月11日从杭萧钢构公司事业部经理处得知的信息不属内幕信息,因此于次日进行的交易行为不属内幕交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15日证实了上诉消息。
陈玉兴为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原主任。陈曾经在大鹏证券工作,2004年3月进入杭萧钢构任证券事务代表兼证券办副主任,2006年底辞职。今年2月3日,陈玉兴因犯内幕交易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除被追缴与另一被告的4037万元违法所得外,陈玉兴还被判处罚金4037万元。
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7年2月11日,陈玉兴从公司事业部经理处得知,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金额达300亿元。陈玉兴当即将此事告诉长期与其“合作炒股”的“专职股民”王向东。2月12日,王向东按照陈玉兴的指令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776996股。
从2月12日到13日,陈玉兴又从本案第一被告人,时任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处得到“安哥拉项目”消息,并于13日和14日分两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4185900股。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次日,王向东根据陈玉兴的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
一审庭审期间,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一度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陈玉兴辩护律师认为,陈分别从公司事业部经理及罗高峰处获得的杭萧钢构安哥拉项目谈判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其指令王向东于2007年2月12日、2月13日买入杭萧钢构股票,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最终法庭判决认为,杭萧钢构与香港中基公司之间于金额达300多亿元的“安哥拉项目”合同,双方于2007年2月8日就该项目的价格、数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该消息被认定为此案所涉“内幕信息”的内容。证监会对此出具了关于“杭萧钢构”股票内幕交易案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函。认定2007年2月8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至公告前的2月14日为该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的规定,杭萧钢构公司与中基公司安哥拉公房项目谈判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相关信息,在杭萧钢构公司2007年2月15日发布公告之前,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