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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要求对个税申报信息严格保密

2008年01月10日 17:40 来源于 caijing
对未依法为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及泄露申报信息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月10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和规范对个税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
  自2007年年初开始,中国政府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当年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约有163万人。
  在纳税人填写的申报表格中,大量信息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务机关能否对这些信息保密?众多纳税人心存疑虑,担心纳税申报信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被泄露。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履行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法定义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国税总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需要为纳税人保密的信息,是指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在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中,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
  二是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包括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
  三是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账、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等。
  为保证申报信息不被泄露,保密措施将覆盖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包括受理、统计、分析、归档、保存、查询等所有环节。
  《通知》要求,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税务机关均不得透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保密信息。
  即便是在宣传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税务机关也应预先告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曝光反面典型案例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执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
  《通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王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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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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