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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

2007年12月06日 19:27 来源于 caijing
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



  12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替代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87年《条例》)。根据《条例》,税额标准提高了4倍左右,将内外资企业和政府机关统一纳入调整范围,并且调高了减免标准。
  新《条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87年《条例》规定,中国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地区差别定额税制,以单位面积税额作为征收标准。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地区,税额为每平方米2到10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样的的税额对耕地占用的约束趋向于零。此次《条例》将四个档次的税额分别调整为: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提到税额4倍左右,有以下几个因素的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地价上涨因素,保护耕地政策以及筹措三农资金的考虑。据了解,根据2006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
  条例还明确了纳税对象具体范围。87年《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外资企业不征收土地占用税。而此次《条例》将内外资企业和政府机关一并纳入调整范围。《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在减免税项目方面,《条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条例》取消了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将其调减为2元/平方米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报国务院获减免批准的除外。
  为防止减免政策被利用,《条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此外,《条例》调整了87年《条例》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在滞纳金方面,删除了“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并且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规定的滞纳金水平为日加征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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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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