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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强查雇员乙肝血清将被罚千元

2007年11月08日 10:35 来源于 caijing
新《规定》明年起生效,雇主招工时应告知劳动报酬,禁止使用“月薪面议”字样

新《规定》明年起生效,雇主招工时应告知劳动报酬,禁止使用“月薪面议”字样

  用人单位如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将被罚款1000元。11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下称《规定》),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罚则。该《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同时明确,雇主招工时应告知劳动报酬,禁止招聘信息使用“月薪面议”字样;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开办职介场所须“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规定》要求,雇主招人,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岗位除外。如雇主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用人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并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并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
  《规定》还禁止招工单位录用雇员时发生性别歧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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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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