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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国有股转持提上议事日程

2007年10月12日 08:47 来源于 caijing
根据最新报告,于2001年5月颁布实施、2002年6月暂停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即将恢复执行。境内新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按照融资额的10%将国有股权划拨给社保基金持有;对2006年6月“新老划断”后首发或增发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进行追溯划转



    来自权威部门的消息称,国有资产划拨社保基金一事已经获得阶段性进展。
  获悉,由财政部牵头的“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小组”目前已经完成各部门意见的协调与汇总,相关的报告已经起草完毕,将于年内上报国务院。
  根据最新的报告,于2001年5月颁布实施、2002年6月暂停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减持办法”)即将恢复执行,并为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社保基金)开拓一个稳定渠道。待“减持办法”启动以后,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资产、非上市公司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等,来充实社保基金。
  除了未来上市和增发国有股的10%将充实社保,报告称,对2006年6月“新老划断”(即指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新发行的IPO实施全流通,而不再做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分)之后首发或增发的上市公司实行追溯划转。据统计,新老划断后首发或增发含国有股上市公司159家,可划转的国有股数约71亿,净资产约219亿元,按发行价计算为404亿元。
  “两方面资金合计,2008年可以使社保基金增加约700亿元的规模。”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人士说。
  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对“新老划断”前首发或增发的上市公司,暂时不进行追溯划转。
  “这只是漫漫长路中的一小步,现在划拨的资产不过是应划拨的国有资产中的一小部分。”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一位人士说,不过,“很小的一步也来之不易”。
  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也表示,国有股在境内新股发行和增发时完成对社保基金的划转,“对于稳定市场,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比例有重要的意义。”

减持与转持
  根据2001年“减持办法”的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三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社保基金。
  这一“减持办法”实施了不过五个月的时间,就因为股市的巨大波动而被迫暂停,其间社保基金总共才收到了12亿元的收入。
  在暂停“减持办法”的同时,国务院还决定,为了增强全国社保基金的实力,除继续采取国家财政增加拨款等方式,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保基金,这部分划拨的国有股不在证券市场上减持变现。全国社保基金可以在需要时,通过分红、向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等形式来充实社保资金。
  然而这一政策并没有落实。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这部分资产的最大问题是流动性差,难以变现,而且定价困难。”一直未有恰当的解决方案,事实上划拨更是无从谈起。
  最终,“减持办法”最终演变为只适用于境外上市企业IPO。截至2006年底,境外上市企业IPO的减持总额累计折合人民币751亿元左右。境内上市的企业并没有10%的国有股减持要求。
  根据前述的报告草案,今后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将采用转持而非减持国有股的办法。即在公开募股时,按照实际发行新股数量的10%划拨全国社保基金,由后者长期持有。
  该报告称,对于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确实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个别企业,如因转持国有股影响国有股控股地位的企业,经国资委、财政部、社保基金同意,可允许国有股东在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情况下,采取变通方式包括以分红、自有资金上缴全国社保基金的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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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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