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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远期利率协定出笼 大规模交易尚待时日

2007年10月10日 08:01 来源于 caijing
在中国市场利率波动日益加剧的背景下推出利率衍生产品可规避利率风险,但人民币远期利率协定也面临着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浮动基准的尴尬局面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FRA),该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事实上,在过去一年中,央行已几次召集银行间市场主要成员集体讨论FRA。由此看来,此时监管层对该产品的特性及功能已有充分把握。
  FRA,指缔约双方同意对未来某一期间(例如,未来三个月至六个月的三个月期间),就某一名义金额,定一个远期对远期固定利率,在合约到期时双方只收(付)约定的浮动市场
利率与约定的远期对远期固定利率之间差额的契约。通常合约的买方是付固定利率、收浮动利率者,卖方则反之。到期时如果浮动利率高于固定利率,则买方获得两者差额的补偿,反之则是卖方获得差额补偿。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尚无任何一家涉足该产品,但10月9日,传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在海外市场成交一笔以3m Shibor为浮动基准的3*6 FRA交易,协定利率为3.90%,成为“吃
螃蟹”第一单。
  利率衍生产品的主要功能是规避或者锁定利率风险,在中国市场利率波动日益加剧的背景下推出更多利率衍生产品是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稳定市场发展的明智之举,还有助于
远期收益率曲线的建立。当然这个远期曲线不是整条,而是曲线的前端。但与此前推出的利率掉期一样,FRA也面临着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浮动基准的尴尬局面。根据国际市场FRA交易多以3m Libor为浮动基准的惯例,市场人士认为最适合成为国内FRA浮动参照的基准应该是3m Shibor。此间推出FRA也是政府大力提倡Shibor成为市场基准的意图展示,然而,Shibor报价无真实成交支撑的事实令市场人士担忧。
  FRA的期限多为一年以下,最为盛行的是三个月和六个月的协议,对拆借利率风险、掉期利率风险、企业短期借贷利率风险甚至央票利率风险等都可产生对冲作用,但其本身也
可以成为风险巨大的投机工具,是“天使”还是“魔鬼”,全看交易员如何应用。因为前有人民币利率掉期交易作为“练习场”,国内机构对FRA这一新产品的熟练应用应该不需花费太多精力。
  根据“远期利率协议管理规定”,FRA交易参与机构需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但这份主协议目前还在监管机构的酝酿之中,因此国内市场大规模的
FRA交易尚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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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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