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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获批全资金融租赁公司

2007年09月24日 21:43 来源于 caijing
随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陆续开张,中国租赁业应能在明年走出低谷



    9月24日,交通银行设立全资金融租赁公司的申请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注册资本金20亿元,这是本月以来获得金融租赁公司牌照的第三家银行。
    9月5日,建设银行首家得到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牌照,并与其战略投资者美国银行合资组建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达45亿元;9月18日,工商银行亦获准投资设立全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20亿元。
    2007年初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后,各家商业银行反响热烈,纷纷将银行附属租赁公司的设立纳入其综合化经营的整体战略。经国务院批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等5家银行获得首批试点资格。据记者了解,招行欲设立全资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民生银行则准备和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创设金融租赁公司,两行拟注册的资本金分别是20亿元、32亿元,目前尚在审批流程之中。
    据知情人士透露,除了这五家试点银行,其他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一些外资机构,也对金融租赁牌照表示出了强烈兴趣,不断与银监会就新设或收购现有金融租赁公司的可行性进行接洽与深入探讨。
    一些地方政府则把吸引银行系租赁公司落户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纷纷以提供包括办公用房补贴、地方税优惠等政策来吸引银行系租赁公司。目前,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已决定把租赁公司总部设在天津滨海新区,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决定把租赁公司落户上海,建设银行则把租赁公司设在北京。
    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与其他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历经发展、风险爆发、清理整顿、萧条困顿阶段。到2006年底,全行业处于维持状态,公司发展缺乏活力。
    中国目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有两类机构,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持续经营的尚有6家,2006年末资产在150亿元左右;另一类是商务部及前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及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50余家,资产合计在300亿元左右。两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标准、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等方面各有特点。
    银监会以2007年第1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最重要的是引入了出资人概念,规定只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设备制造商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能成为主要出资人,这为商业银行进入租赁行业打开了制度空间。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中,银监会要求银行必须处于控股地位。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柯卡生说,随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陆续开张,中国租赁业应在明年能够走出低谷。他认为,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中国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具备了开展综合经营的条件。这五家试点银行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盈利水平等方面在国内银行业处于比较领先的水平。
    9月6日,银监会组织召开“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座谈会”,听取五家商业银行有关筹备工作的汇报及对未来经营管理的构想,邀请外资银行及律师事务所就银行附属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信用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为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银监会还起草了《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拟设立租赁公司的商业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征求意见,为下一步修改和完善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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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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