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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师法FDIC 存款保险步伐加快

2007年08月03日 11:13 来源于 caijing
央行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被认为是加快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一个信号



  8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加强双方在金融服务、存款保险、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开展人员交流与培训以及信息经验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与FDIC主席希拉·拜尔签订备忘录后向媒体表示,央行正在考虑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但方案仍然在研究之中。央行会高度重视FDIC的模式和经验。
  虽未提出明确的时间表,但周小川表示,条件已经成熟。他认为,改革早期,中国由政府向金融机构提供隐性保险,同时很多金融机构不能清楚区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就很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前这两种贷款已经区分明确了,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条件已趋成熟。
  FDIC主席希拉·拜尔则在随后的媒体见面会上透露,据她获知,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有望明年推出。对比美国,希拉·拜尔认为中国现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非常明智。“美国是在危机发生以后才建立起来这一制度,我认为这是美国经济大萧条之后建立的最成功的机构。但是中国人更明智,他们没有到危机发生的时候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是防患于未然。”
  FDIC成立于1933年,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经济大萧条。当时先后有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为了应对危机,美国国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一条便是成立FDIC。目前,FDIC为超过5200家美国本土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服务,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处置倒闭或正在倒闭的受保银行。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
  早在1993年,中国国务院就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构想。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1998年,人民银行开始深入研究存款保险制度。
  2003年,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局下设立存款保险处。2004年,《存款保险条例》初稿完成。2006年,央行发布的2005年年报、《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都曾提到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推动《存款保险条例》尽快出台。
  希拉·拜尔认为,本次签署备忘录最大的突破是把中美两国之间原本非正式的合作关系变得正式了。
  备忘录的签订将促使中国从FDIC身上学到更多经验。“我们在怎样设定存款保险制度上有丰富的经验。我们知道怎样处理问题银行和问题资产(troubled banks and troubled assists),我们很高兴能提供这方面的协助。”希拉·拜尔表示。
  FDIC还将为中国提供IT技术、风险稽查、银行分级、人力资源管理、公众教育方面的支持。
  希拉·拜尔认为,要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问题是组织结构。
  她分析,中国政府目前应该很有紧迫感。在中国,银行存款过去一直是由政府来为存款提供隐性保险,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来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现在,政府和银行都要转变观念。“或许国家确有这样的义务,但既然现在是市场经济,应该让市场来解决问题。”希拉·拜尔说。
  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未能推出的一大原因,是中国仍是以国有控股大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这些银行实际仍然获得了国家的隐性担保,即使在完成改制上市后依然如此,因此缺乏足够的动力拿出相当的资金投保加入存款保险体系。
  希拉·拜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应该由银行监管部门强制实行。“政府要给储户信心。”另外,做好存款保险工作也有助于让银行适应并强化市场化。“对于一些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需要勇气的新世界。但逐渐他们应认识到,这是银行监管部门的硬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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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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