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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诞生

2007年07月02日 20:59 来源于 caijing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在帮助农民抵御风险、谈判价格、融资、规模经营上具有更多优势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7月1日正式实行。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山东青州青风寨山楂发展专业合作社(下称青风寨山楂合作社)近日正式按照“合作社法人”的身份在工商局取得注册,成为中国首批按照《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严格规范成立、首次引入专业律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一。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行被认为是农村合作组织有法可依的积极信号。该法被公认的一个最大作用是明确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这一直是困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所谓法人地位是指这一新型组织将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与职能发生重大转变。
    “以前农民合作社身份不明确,没有法人地位,依法规范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合法地位,成为真正的农民专业组织,有了市场主体的身份, 在抵御风险、谈判价格、融资、规模经营上的优势都远盛于从前,这是实质性的突破。”负责该项目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律师告诉记者。
  青风寨山楂合作社由许家庄村民发起,集中了周边九个村的村民按照自愿自发的原则联合成立,首批会员158人,入股每股股金100元,注册资金共80000元。
  青风寨山楂合作社设立了规范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对于理事长、监事长的任选,“人人都有发言权,不是谁入股的钱多谁说了算,”刚入股的会员东庄村支部书记张玉新告诉记者,“由会员民主投票选举出‘可以信任的、能带着大家干好的、有能力的领头人’”。张玉新种了100多棵山楂树,这次入了10股,即1000元。据悉,在新成立的山楂合作社中,最多的入了100股,即1万元。
    “以前农民不能集中起来,好山楂果卖不出好价钱,山楂的深加工个人也搞不起来。现在有了凝聚力,通过集中管理,专业加工、剪枝、施肥、打药,产量增加了,今年收入至少会翻五番。”张玉新向记者介绍。平常张玉新的山楂卖给小贩是一斤一毛到三毛,利润基本让中间商赚走了。今年成立合作社以后,到十月份收获时,张玉新预计,通过合作社与采购方集体谈判,每斤可以卖到一元八角。
  更重要的是,“通过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我们有了‘股金’概念,以前以为承担风险是无限的,盈余资金的分配是按人头分配,现在一规范才明白都是根据入股股金承担有限责任和分配利润。如果干得好,我们愿意多投钱。”会员腰庄村民李长祝也满怀信心的告诉记者。按照山楂合作社的《合作社章程》,成交金额的60%返还会员,剩余40%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按照股金分配给会员。
    “农村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方式非常散,都是各人自扫门前雪。现在的合作社形式非常有用,粗略计算,九个村共约十万棵山楂树,管理好了一年可以收入1400万元。”专门驻村引导成立青风寨山楂合作社的青州市旅游局副局长史建章说,他们还多次组织农业专家义务为合作社的农民培训,引导其走向市场。
    据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正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青州市另外几家农业专业合作社设计公司章程和制度框架,第一批包括肉鸭、奶牛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即将规范完毕。
   “我们以前是协会形式,原来对于农业合作社的概念模模糊糊的,也没有分红的意识,只是年终平均分配,1万只鸭子和1千只鸭子一样分配,现在意识到是按股金分红;合作社规范以后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我们对投资项目、扩大出资额等有了表决权,共同协商。”正在规范中的青州市谭坊城信肉鸭产销服务合作社理事孙在宏告诉记者。
  此前,中国存在约15万多形形色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规范化程度不高,“小、弱、散”现象突出,大多以协会、合伙企业的名义存在,只是民间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遇到自然和市场经营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容易破产和瓦解,在其产生、发展、解体与政府扶持过程中都面临诸多问题。如注册登记、所有权与经营权不清及搭便车、资产组合、融资能力、股份的不可转让与无增值性使对合作社的投资和壮大缺乏激励等,如何克服“小规模、分散化”的弊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瓶颈。       “以前不切实际的农村合作社让农民失去了信任。它们基本是协会的性质,属于民政局注册,是服务性的,不能搞经营,主要是提供基础服务、农资服务、技术服务,但随意性较大。由于不存在入股分红,农民并无积极性参予,对其发展壮大也没有责任心。现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合作社必须在工商局注册,有规范的组织结构,对分红、破产后的财产分割、财务透明等有明确制度安排。”多年和农民打交道的山东青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局长燕连深说。
  对于政府在其中的定位,燕连深表示,政府应提供服务和资金支持、制定优惠政策,“决不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 据介绍,近年来,青州市政府每年拿出五十万元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十佳农业专业合作社,并在税收、登记手续、人才培训、技术指导等方方面面给与政策优惠。
    近两年,中央两个1号文件都明确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而政府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社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既可避免“撒胡椒面”式的无效投入,又可使政策惠及加入合作社的农民,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社也是联结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因此,调整支农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使之产生更好的效益,应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
  “怎样使分散的小农户在生产经营中与市场对接,已成为新农村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此前,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财政部合作合作的名为“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整体性政策框架”的报告中得出以上判断。据悉,财政部目前正在积极制定农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加大对其财政支持力度。
  不过,对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前景,业内专家另有担忧:“一方面政府是否会再次介入过深?另一方面,当其走向企业化,就不再适合利用合作社的种种优惠政策,退出渠道如何建立?”
  另据了解,农业专业合作社属于产业经济组织,和去年底银监会推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性质有所不同,后者为金融机构。银监会有关官员表示,一方面他们很重视观察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动向, 另一方面要等以后等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试点积累经验和规模后,再按照《农村合作社法》增补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的辅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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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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