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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证监会深化合作 基金部孙杰借调香港

2007年04月04日 17:23 来源于 caijing
未来香港证监会可请求中国证监会协助调查,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请制裁



  近日,内地与香港两地证监会签署并交换了《监管合作备忘录》附函,扩展了现有两地监管协议的涵盖范围,为加强跨境执法合作提供了基础。
  同时,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孙杰即将以借调的方式加入香港证监会。这一人事安排,被外界普遍视为加强双方合作之举。
  根据新订立的安排,香港证监会将可通过请求中国证监会协助,以获取其在内地调查所需的信息;如果相关人士拒绝遵从有关要求配合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则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其施加制裁。此前,香港证监会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促请被要求提供信息者自愿合作。
  同时,香港证监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涉及香港的调查中提供协助。根据2006年修订的中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权强制内地人士提供有关信息。
  3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与香港证监会主席方正在北京举行会谈,并签署了相关文件。
  近年来,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1993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署了五方《监管合作备忘录》。1995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又签署了《有关期货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根据上述两个监管合作备忘录,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开始了两地的交流合作及执法协助。截至今年3月30日,两地执法协助事项已近百件。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两地同时上市,监管层面对的情况也愈加复杂,相当数量的案件无法被真正彻查。
  2006年香港市场的“海域事件”,凸显了两地监管的衔接漏洞。香港上市公司海域集团、海域化工同为出身内地的港商叶剑波家族控股,主营资产是位于广东佛山、珠海的数间铝厂和化工厂。当年7月,海域集团发布系列公告,自曝内地子公司高达8.42亿元的银行存款不翼而飞,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清盘。德勤被任命为临时清盘人,赴内地调查海域子公司账目。
  但因缺乏内地司法支持,香港证监会及警方的调查均无力触及海域在内地的公司资产。针对海域集团的申请清盘聆讯一再押后,已经将聆讯时间推迟至今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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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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