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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增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业务获准
(香港特派记者 陈慧颖)中国人民银行1月10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香港银行新增一项人民币业务,即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央行公告称,“为使有关业务有序平稳发展,现阶段在港的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境内金融机构,主要考虑评级等级高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
英国经济学人集团中国首席代表许思涛认为:“在内地目前高流动性、银行存贷款比例下降的情况下,内地金融机构的发债需求并不大——但毕竟是走出了一步。”他认为,未来应该将发债主体放开至企业层面。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对有关人民币新业务的消息表示欢迎。他认为,新增的人民币业务有助于拓展银行的商机及进一步促进两地的资金融通。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支持。1月16日,就进一步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央行行长周小川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在北京签署了补充合作备忘录。
央行1月16日发布的2007年第三号公告,公布了为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平盘及清算的安排。根据公告,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可通过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继续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下称清算行),汇入具有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金融机构;发债机构可将人民币汇入香港支付债券利息和偿还本金;清算行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存款,将扩大至包括香港人民币债券发行人的存款。
针对人民币债业务开展的时间表,任志刚表示,香港的首要工作是建立人民币实时支付系统,期望可以在2007年2月底或3月初完成有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会在2月底至3月间落实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细则,希望上半年可以正式推出。■
(详见网络版 www. “每日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