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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发行人民币债上半年可行

2007年01月17日 15:18 来源于 caijing
香港与内地1月16日签订人民币业务补充备忘录



    1月16日,就进一步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在北京签署了补充合作备忘录。
  中国人民银行当天发布的2007年第三号公告,公布了为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平盘及清算的安排。根据公告,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可通过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继续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下称清算行),汇入具有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金融机构;发债机构可将人民币汇入香港支付债券利息和偿还本金;清算行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存款,将扩大至包括香港人民币债券发行人的存款。
  备忘录签署后,香港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在北京举行的记者会上透露,双方协商同意,短期内将发布关于内地金融机构申请赴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的管理办法。有关债券在香港的具体安排,包括发行、买卖、清算与托管,以及利率的确定等,则按照香港市场惯例办理。
  针对人民币债业务开展的时间表,任志刚表示,香港的首要工作是建立人民币实时支付系统,期望可以在2007年2月底或3月初完成有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会在2月底至3月间落实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细则,希望上半年可以正式推出。
  唐英年和任志刚一行1月16日专程赴京,与央行行长周小川签署扩大人民币业务备忘录。此外,香港方面还详细表达了加强香港与内地金融合作的意见,建议从五个方面推动合作:
  第一,香港金融机构走进内地提供金融服务;第二,内地投资者、集资者以及金融机构可通过香港这个金融市场“走出去”;第三,香港发行的金融工具可进入内地交易;第四,进一步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为人民币走向资本项目可兑换提供一块“试验田”;第五,加强香港与内地金融基础设施的联系,配合内地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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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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