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政策出台

2006年12月22日 23:03 来源于 caijing
明年一季度起允许在试点地区建立新的县(市)级村镇银行、乡(镇)信用合作组织等;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农村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银监会决定,从2007年开始,允许在一些试点省份建立新的县(市)级村镇银行、乡(镇)信用合作组织、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其中包括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以及普通的存贷款服务,各类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和理财服务。
  首批试点选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的农村。
  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银监会官员称,这是中国银行业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亦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
  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在为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以“低门槛,严监管,增机构,扩服务,先试点,后推广”来概括《意见》的核心内容。
  所谓低门槛,即银监会调低了新设机构注册资本。三种新设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分别是:县(市)级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乡(镇)级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乡(镇)级信用合作组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相比之下,银监会对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注册资本要求要高得多。
  此外,新措施取消了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时,有关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限制等。
  在回答提问时,臧景范表示,通过银监会的调查发现,农民贷款的最基本需求就是小额信贷。不论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还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满足这一基本需求。对于小额贷款利息,则可比一般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上浮2.3倍。
  他认为,这个利率已经足以覆盖已有的中国小额贷款机构的成本,但是对于贷款利息的设定依然有上调的空间,就此银监会会向央行提出建议。
  银监会还鼓励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设立ATM机,发放银行卡,为农民提供零售银行服务。为此,银监会允诺将连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激励政策。
  根据银监会的意见,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应有一家及以上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其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臧景范表示,这一关于持股比例的规定,突破了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对自然人入股的5‰和企业法人股本10%的限制。他解释说,大银行具有资本金充足、技术好、管理机制好、内控约束好等优势,在农村可发挥更大作用;在农村设分支机构,可以保证农村金融服务在资金、财务、服务上的可持续性。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意见》,现有的国有、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分支机构,原则上在县及以下地区设一到两个分支机构。
  在回答商业银行是否有意愿在贫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的问题时,臧景范表示:“在农村开设分支机构是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希望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锁定这样的政策。这也是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相信商业银行会积极踊跃执行。”他同时强调,大银行在农村市场也可以找到利润空间。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分支机构的问题,臧景范表示,外资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意见》方可对境外资本适用。
  在监管方面,臧景范强调,新设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
  业界对银监会这一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多表示认同,称其打破了农村金融市场实际由农信社一家垄断的现有格局。世界银行金融专家王君表示,新政策提出加强严格监管,对于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农村金融机构,要适时被接管、撤销甚至破产。这相对于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能破产的保护政策,是一大进步。
  据悉,目前银监会正在制订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的具体实施办法,预计明年一季度可颁布施行。■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