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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私募股权基金已有法可依 (9月21日 AM)

2006年09月21日 00:44 来源于 caijing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没有外部性,按一般企业登记,按章程运行即可



    “我们一定要理解,私募股权基金不受金融法规和条例的监管,只受民法和一般企业法规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9月20日举行的“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表示。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组织形式。
    由此,9月20日,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在钓鱼台国宾馆5号楼会议室举行了“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研讨国内外私募股本市场运行模式、近期趋势及成功经验,以及中国私募股本市场的发展之路。
    吴晓灵在大会上作了题为《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的主旨发言。针对目前外资私募基金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绕路到海外上市的情况,吴晓灵呼吁要放开中国的金融束缚,发展能够组合各种要素的金融工具,而私募股权基金正是其中之一。
    吴晓灵指出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但是要区别对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内因‘坐庄’而名声不佳,国际上因为对冲基金对市场的冲击也颇有争议,因此我们这里倡导的是私募股权基金。” 吴晓灵在会上强调,后者主要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和收购兼并基金。在产业投资基金方面,政府在早期可引导扶植基础科研,但主要靠市场选择的效率进行运作。
    在政策监管方面,吴晓灵认为伴随着新的《证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出台,私募基金的设立已经是有法可依。对于可能波及证券二级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在法规中限定投资人资格,此外不应有特殊要求;同时可以采取注册机关抄报监管机构以及对大额交易进行监管的方式。而私募股权基金,因为没有外部性,按一般企业登记,按章程运行即可。
    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亦是此次研讨会的焦点之一。中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严义埙在发言中指出,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了合伙企业的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按照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原则,这就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
    目前国内私募基金发展的障碍之一是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吴晓灵认为应该建立多层次的场内市场,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同时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如电子报价系统;另外要积极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协议转让的外汇政策。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则指出,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规模太小。他认为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应该吸收国内的资金,目前国内的保险资金和邮政储蓄等大多数金融机构在投资方面已经没有障碍,但是商业银行还没有放开,建立考虑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当参会者问及“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吴晓灵回答称,根据美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经验,美国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没有特殊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是在相关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监管部门监管的是各种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主体,如果投资的行为主体是银行,则受银监会的监管;如果是保险资金,受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只有在私募股权基金没有达到豁免要求的情况下,比如投资者不是合格买家,金融监管部门出于审慎监管的要求,才对基金本身进行监管。” 吴晓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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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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