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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谢平:农村金融须分开商业职能和政策职能 (8月29日 PM)

2006年08月29日 15:49 来源于 caijing
建立商业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促进农村发展和改善福利水平的关键



   “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来自农村金融之外。” 在8月26日至27日举行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研讨会”上,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谢平说。这些影响农村金融改革成功与否的因素,包括政府间关系及地方政府行为、土地制度、债权人保护、宗教文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扶贫和财政救济制度等等。
  谢平认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以及地方公共财政状况,决定了地方政府是否干预农村金融机构。而地方政府干预表现在一刀切推进产业化,为政绩在新农村建设中建房,通过司法帮助企业逃废债,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给政府发展的项目。
  他说,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应建立多元化、商业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机构和分层监管体系,同时综合考虑银行、保险和证券的改革,分开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职能与政策性职能。目前的扶贫政策往往着眼于项目,对受灾、生病等农户个人的救助不够,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了财政救济和社会稳定等作用,无法进行商业性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的主要机构或形式,包括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央行的支农再贷款、农业发展银行的扶贫贷款、农行的贷款、邮政储蓄业务及当地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以上金融活动决定了农村资金的运作模式。
  央行金融稳定局徐忠研究员认为,对于扶贫贷款,政府扶持政策的着力点,应该放在降低信贷风险和信贷交易成本上,而不是只用于支农贷款、扶贫贴息贷款来补贴农村金融机构。
  “应打破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徐忠说,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适时放松对新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为降低农村信贷交易成本,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对贫困及偏远地区农民自愿性移民采取鼓励政策,也可以鼓励农村以社区为单位成立储蓄和信贷互助组织,并将其纳入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下。
  对农村信贷资金供给不足,不能简单通过增加支农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来解决,更不能依靠向农信社施加农业贷款的政策性压力来解决,必须依靠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来加以缓解。
  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专家赖金昌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建立专门融资机构、提供补贴、强制业务配额等努力都是不成功的,农村金融的改革方向,是鼓励商业性农村金融的发展;公共支持也应通过商业原则和渠道提供。政府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放宽准入、鼓励竞争、允许市场利率、建立金融基础设施、维护行业的有序发展、打击重大欺诈行为等。中国的目标应该是建立商业上可持续的、受众对象广泛的农村金融市场。
  赖金昌说,农村金融面临信息和交易成本两大问题,政府最有效的帮助是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农村征信系统和高效的担保物权制度。中国农村的资产估计在20万亿以上,考虑到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可能性不大,重点应放在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上。“应有决心把几十万亿的农村资产变活,使它们成为借贷基础。”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
  为此,中共中央2004年-2006年三个一号文件均提出了创新农村金融供给的思路,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设立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2005年5月开始,在人行推动下,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设立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的试点,目前已有四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总计8300万元。
  中国农业大学经管学院何广文教授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的过程,是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和变迁过程。促进了中国金融领域内非国有体制的成分,是民间资本的阳光化,打破了农村金融领域的垄断供给,引入了竞争机制。
  澳大利亚维克多大学程恩江教授认为,这种商业性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公司,明确的投资人和所有人,防止资金所有权不清和可能的道德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当地政府对贷款可能的干预。在发展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的同时,应支持扶贫性和其他社会发展目标小额信贷的发展,“商业性小额信贷不一定适合最贫困的地区或偏远地区,这些地区的贷款可能仍需要一定的补贴。”
  徐忠建议,为确保小额信贷商业可持续的目标,对还款积极和及时的借款人,可提高贷款额度和降低利率的给其让渡一些好处,并保证今后能够继续获得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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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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