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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新规正式出炉 (8月9日 PM)

2006年08月09日 20:35 来源于 caijing
《规定》强调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取消了审批时限



  8月9日下午6点半,商务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由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等六部委联合以2006年第10号令的形式发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这一新规定,针对2003年制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做了修订。尽管此前酝酿已久,但是以如此快的时间发布,还是出乎市场的意料。据新华社8月8日报道,商务部日前刚刚下发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一般立法的规律,从征求意见稿,到法规正式出台,一般要几个月的时间。
  此前市场中流传的《规定》主要是“6·30版”和“7·13版”(参见杂志2006年第16期“外资并购新规冲击波”)。不少投资界人士认为,“6·30版”中的一些规定,例如对于同一控制人模式的披露和审批、对于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等的审批以及对于特殊目的实体(SPV)的审批等等,在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些障碍。一些投资界人士称,他们已经或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向商务部反映,希望能在新的修订版本中吸纳他们的建议。
  正式出台的《规定》与“6·30版”相去不远,只在细节上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第一个变化在于,《规定》强调了保护国有资产问题。例如在《规定》的第三条中,比“6·30版”增加了(外资并购)“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要求,外资并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于争议较大的外资并购对象的限制,《规定》的第十二条与此前的提法不尽相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申报。在此之前的版本表述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导致在相关行业处于主导地位、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二者的区别在于,《规定》用“重点行业”取代了“在相关行业处于主导地位”和“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境内企业”,这样的界定比原来要模糊许多,相应地,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增大了。
  第二个突出的变化是,原有版本称,“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向审批机关提交审批材料之前,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审批机关应在前述通知及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正式出台的《规定》则表示,“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很显然,对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限约束取消了。
  在关于第四章“跨境换股”的有关规定中,最大的改变是缩短了批文的有效期限。原有版本称,商务部通过审批后,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而在正式出台的《规定》中,加注改为“6个月”。不过在此之前,有多位投资界人士表示,8个月的期限已经很紧张了。
  在关于“SPV设立”的章节里,《规定》对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的资质有了明确的界定:(一)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二)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此外,《规定》新增了一些与证监会、国资委和外汇主管部门相衔接的条款和操作细则。显然,在协调之后《规定》充分体现了相关部门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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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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