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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先行赔付新规 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被纳入适用主体

文|财新 韩宇航
2026年10月20日 11:41
实施流程与各机构协同机制被全面梳理细化
news 原图 《指导意见》明确了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在《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先行赔付的基础上,将适用主体进一步拓展,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法》 规定以外的主体自愿先行赔付的,也可以参照适用《指导意见》。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10月1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

  先行赔付是指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因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投资者达成协议,先行垫资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由先行赔付人向未参与先行赔付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的一种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了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在《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先行赔付的基础上,将适用主体进一步拓展,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法》 规定以外的主体自愿先行赔付的,也可以参照适用《指导意见》。并明确先行赔付属于前述主体与受损投资者之间的自愿民事和解。

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许金玲
图片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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