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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创投与私募界限 创投监管怎么办?

2021年04月17日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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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文征求意见,拟明确“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主体”的定义、性质和分类,纠正行业对创业投资的认识偏差,并对投资对象资、杠杆限制、存续期等作出规定

  【财新网】(记者 岳跃)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主体”的定义、性质和分类,拟纠正行业对创业投资的认识偏差,并对投资对象资、杠杆限制、存续期等作出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发改委此次《办法》的出台,将创业投资监管权收回的意图明显。然而,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并没有改变创投行业的监管现状,其主要意义在于在统一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主体”的认识。目前,VC/PE行业的主要监管权仍在中国证监会手中。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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