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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1年01月15日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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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财新网】(记者 胡越)悬而未决的新民间网络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终于明确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在2020年12月29日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网络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霍侃
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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