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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条例频出 有何异同?

2020年06月15日 18:18
T中
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的步伐加速;目前有关部门也在从各种地方条例当中提炼出一般性规则,为下一步国家层面的立法做准备

  【财新网】(记者 胡越)近日,北京市就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河北、四川、天津、上海、浙江等省份之后,又一酝酿地方金融监管规制的重镇。

  截至目前,河北、四川、天津三省市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上海和浙江则分别将于2020年7月1日和8月1日施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则为7月7日。

  这些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是落实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首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是“7+4”,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区域性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所;并要求对“7+4”类机构坚持中央统一规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

责任编辑:霍侃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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