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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回应财新记者:增加LPR期限不等于将增MLF期限

2019年08月20日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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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指出,MLF利率代表了银行体系平均边际资金成本;5年期以上的LPR,是1年期的MLF利率和风险溢价、报价行自身资金成本等因素加总,再加上期限溢价产生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 彭骎骎)备受市场关注的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明确LPR报价将主要挂钩中期借贷便利(MLF),但目前MLF期限最长为1年,而LPR除了有1年期,还新增了5年期以上品种,市场关注后续MLF是否也会有所调整?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对财新记者表示,增加LPR期限品种,不等于将增加MLF期限品种。

  孙国峰在2019年8月20日的国务院新闻办例行吹风会后对财新记者表示,新的LPR形成机制中,1年期的LPR报价,是基于1年期的MLF利率加上风险溢价、报价行自身资金成本等因素产生,而5年期以上的LPR,也是1年期的MLF利率和上述因素加总,再加上期限溢价因素产生。“所以,增加了LPR的期限品种,不意味着要增加MLF期限品种。”

责任编辑:霍侃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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