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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AMC管理办法酝酿出台 拟禁“假股真债”

2017年08月09日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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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办法将填补新一轮债转股实施主体的监管空白。征求意见稿要求,作为主出资人的商业银行,应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这将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承压;强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能否禁止“假股真债”待观察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定调“把国企降杠杆放在重中之重”,债转股作为企业降杠杆的重要工具,近期有了进一步的配套政策。

  8月7日,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推出《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一个月。

  银监会表示,此《办法》的出台,系为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

  2000年,在第一轮债转股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推出,框定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及债转股的具体要求;2014年,银监会等多部委推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责任编辑:霍侃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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