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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将新老划断 在建项目安排过渡期

2014年10月21日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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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需在2015年1月5日前汇总本地区存量债务的清理结果,上报财政部;这一结果经国务院批准后,将被锁定,只能减不能增。融资平台将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分类处置

  【财新网】(记者 霍侃)财新记者获悉,财政部部署的甄别处置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具体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将采取新老划断的思路锁定存量债务,并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安排一定过渡期。

  这是落实10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国发43号文)的要求。国发43号文称,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对于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财政部将安排过渡期予以缓冲。具体而言,2015年12月31 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如果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允许地方政府按照原渠道融资。但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责任编辑:李涛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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