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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险先行 自贸区部分保险业务实施备案制

2014年05月19日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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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发关于自贸区航运保险的三项举措:保险产品条款报备交由行业协会负责,取消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取消自贸区内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

  【财新网】(记者 王申璐)5月19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支持试验区内航运保险提出三项举措:保险产品条款报备交由行业协会负责,取消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取消自贸区内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

  为推动上海自贸区保险市场的发展,保监会曾于2013年9月出台过八项支持措施,其中第五条指出,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

  2014年5月,保监会再次下发细则,自贸区内航运保险的支持举措落地,航运险有望率先发力。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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