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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面对中小投资者

2013年12月15日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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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称,转换性为优先股选择性条款,中小投资者可通过投资基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等间接参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财新网】(记者 郑斐)中国证监会12月15日下午通过官网平台发布优先股相关问题回应。

  优先股转换和中小投资者参与问题是此次回应的重点。12月13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称已收到多条意见了建议。

  针对优先股转换的相关规定,有意见认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36个月后方可转成普通股,认为转换是变相增发普通股。

  证监会指出,优先股的可转换性为选择性条款,并非所有优先股均包含可转换条款,公司亦可自主选择发行不可转换优先股。目前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也可在一定期限内转为普通股,不存在损害普通股股东利益问题,反而是为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提供了更多自主选择空间。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王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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