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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基金公司子公司管理征求意见

2012年09月27日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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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可设立全资子公司,亦可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合作伙伴类型、性质、主营业务均不做规定

  【财新网】(记者 郑斐)9月27日,证监会相关部门宣布,就草拟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做出原则性规定,而修订中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要求设立子公司从事专户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基金公司子公司行为,证监会起草《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将子公司定义为“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规定基金公司可设立全资子公司,亦可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合作伙伴可是法人,亦可是自然人,可以是境内机构,亦可是境外机构,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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