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郑斐)证监会制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一些并购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
12月30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将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征求意见稿,下述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将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是持股30%以上大股东每年2%的增持行为,二是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三是继承行为,四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
【财新网】(记者 郑斐)证监会制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一些并购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
12月30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将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征求意见稿,下述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将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是持股30%以上大股东每年2%的增持行为,二是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三是继承行为,四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
责任编辑:付涛
版面编辑:汪苏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