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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保险法》赋权保监会 问题股权可强制转让

2009年02月25日 16:54
T中
《保险法》修正案增加条款称,保险公司的问题股东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可由保监会限制其股东权利,甚至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保险法》修正案增加条款称,保险公司的问题股东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可由保监会限制其股东权利,甚至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针对一些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情况,《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新条款,赋予保监会处置问题股东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今日起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其中,有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增加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在《保险法》修订的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的股东操纵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此应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防止和纠正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
  股东关联交易危害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进而侵蚀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屡有发生。
  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在长达八年间,与一些“问题股东”形成强大的阵营控制了董事会;并擅用新华人寿资金累计约130亿元,被免职时尚有26亿元未归还,加剧新华人寿偿付能力不足。这些资金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入股及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或拆借。2007年5月,新华人寿成为保险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进行处置的第一案例,至今保险保障基金仍未退出。
  而早在2002年,德隆在控制多家信托、证券公司后,将触角伸向了商业银行,以各种项目及关联公司之名,从城市商业银行套取资金。2004年,东方人寿保险因将资本金7亿元交给大股东德隆系关联券商委托理财导致巨额损失。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危害金融机构的情况已经得到了各方监管机构的重视,《证券法》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
  “‘乱世当用重典’,目前以立法扩张监管者的职权具有合理性。”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欣分析,“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国内尚无很好的民事责任机制来监督金融机构股东的行为,这才不得不把一部分本应由民事诉讼来处理的问题转由行政执法来解决,但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应该是行政监管和民事责任并重。”■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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