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主席吴定富10日签署2008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经在6月30日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2003年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业内通常称为“1号令”)相比,《规定》中采用的监管方式与国际标准更为接轨,不再设置监管指标,不再规范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具体计算规则,只是对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定义和确定依据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评估方法由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规范。作为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偿付能力监管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境内商业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引入了资本充足率的概念。
《规定》总体上要求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均应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规定》提出,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低于100%)、充足Ⅰ类公司(偿付能力高于100%但低于150%)和充足Ⅱ类公司(偿付能力高于150%)——并将对这三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于不足类公司,规定了九类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对于充足Ⅰ类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主席助理袁力在发布会上表示,从目前偿付能力评估分类的情况看,国内产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总体乐观,偿付能力充足的公司占总数的87%,特别是占市场份额大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很充足。
2003年以来,中国几家大型的保险公司纷纷上市融资。另外,近期有很多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发展规划,通过股东增资或者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融资。这些融资活动都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副处长郭菁表示,今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但目前并未出现质的变化。
与“1号令”相比,《规定》不再设置监管指标,而是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它要求在偿付能力的评估、报告、管理、监督各方面都以风险为导向,确立了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并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业务发展计划进行未来三年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使监管部门可以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
保险偿付能力分类监管新政出台
2008年07月11日 10:40
T中
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进行分类监管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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