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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将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2007年01月29日 18:33
T中
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12年,对象从“城镇职工”扩大为“城镇居民”



    在舆论对“全民医保”话题空前关注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新一年显露出大规模推广的可能性。
    1月18日,杂志从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与此同时,吉林、江苏、浙江、北京和河南等地先后揭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序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有关人士透露,国家试点启动前,已有部分地区自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各地做法不一,无论是缴费率、支付标准或者是财政支持的额度,都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要赶紧拿出统一方案”。
    早在1998年,国务院发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此次启动试点的改革范围,是把“城镇职工”扩大为“城镇居民”。显然,这是扩大城镇医保制度覆盖面的努力。
    事实上,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非新话题,此前决策层面已做出不少铺垫。早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有关决议便提出了“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大方向。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则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还公开表示,“针对城镇居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据了解,自2004年下半年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开始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最初探讨,2005年时展开了有关方案的研究设计工作,历时一年有余。与此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在吉林省,截至2006年7月,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12万人,但按照支付条件的规定,最终有765人得以报销医药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透露,目前的思路是,先把享受不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逐步纳入基本医保范畴,主要解决大病费用风险,因此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仍要设置一定的门槛。同时,虽然保障程度有限,有关试点仍然会是一个长期过程,不会一蹴而就。
  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历程。1995年,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率先在镇江、九江市两市进行试点,对象针对城镇职工。此后,国务院于1998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并于次年5月又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数据,目前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以大约每年增加1200万人的速度扩大,但至今仍只有大约1.57亿人被纳入保障范围。■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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