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张榆)讨论多年的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45天问题”在近期得到解决。10月1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据财新记者了解,今年年中,中国证监会受国务院委托,向市场内上市公司进行了征求意见。国务院在《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中表示,收悉证监会《关于调整适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规定的请示》,予以同意。同时《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再适用。